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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6
pandoc
title: pandoc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pandoc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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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出口信用保险中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工作及公示拟统保企业清单的预通知20250501
在拟统保名单内的企业可直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领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具体操作方式详见附件1。统保企业于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如发生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均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赔付。2024年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上企业或已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2024年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下企业,不在本年度统保范围内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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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备案公示20250502
title: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备案公示20250502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备案公示20250502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备案公示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3〕6号)要求,现对以下香港专业人士进行备案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9日)。如有异议,请于本公示截止日期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0755-88105488 联系邮箱:szqhbasq@qh.sz.gov.cn 序号 姓名 在港注册情况 拟同意备案的执业资格 任职企业 1 陈昌成 注册建筑师1646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何显毅建筑工程师楼地产发展顾问有限公司 2 李海达 注册专业测量师(建筑测量组)BS1305 99 注册监理工程师 安普测量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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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信息采集事项的公告20250501
title: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信息采集事项的公告20250501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信息采集事项的公告2025050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信息采集事项的公告 各位考生: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统一部署,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将于2025年6月12日至7月2日开通2025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考试)报名。广东省考试报名采取“信息采集、网上报名、自动审核、网上缴费”方式。为做好中级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及中级考试报名均依托全国统一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index/)进行,报名参加2025年度中级考试的考生,应首先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填写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内容并上传对应证明材料,提交属地会计管理部门审核。考生在中级考试报名时,全国统一平台将调取考生信息采集数据并自动进行报名条件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直接报名相应考试科目并缴费。由于我省考试报名人数较多、信息采集工作量较大,请广大考生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2025年6月30日12:00前完成信息采集,以免影响考试报名。 二、信息采集所需资料 (一)基础信息材料 1.标准证件照片。要求:照片须为清晰、完整、近期的标准证件照片,jpg格式,不小于10KB,像素≥295*413px。不接受模糊、刘海遮眉、非正面、戴眼镜、戴帽子等照片。 2.有效身份证件。要求:jpg、png格式,大于20KB且不超过500KB。暂未工作且不属于在校学生的非广东籍人员,需同时提供居住证。 (二)教育经历材料 已取得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丢失的可由毕业院校出具学历证明。其中: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指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2008年以后境内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学信网学历(学位)验证报告。 3.境外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 要求:jpg、png格式,大于20KB且不超过500KB,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三)工作经历材料 1.在职在岗人员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2.会计工作经历需提供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详见附件1)。 要求:jpg、png格式,大于20KB且不超过500KB,如涉及多张证明需合并为一个图片。 上述材料格式要求如与系统要求有异,以系统要求为准。 三、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中级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我省2025年度中级考试考务日程安排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24〕10号)执行。 (二)信息采集审核由属地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咨询电话详见附件3。 附件:1.会计专业工作简历表(模板) 2.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3.广东省各地市会计管理部门信息采集咨询电话 https://czt.gd.gov.cn/tzgg/content/post_4705706.html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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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国务院4月重要政策20250501
title: 国务院4月重要政策20250501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国务院4月重要政策20250501 国务院4月重要政策20250501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5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着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4月,国务院出台多项重要政策,一起来看—— 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 我国将出台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4月28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将出台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具体包括五方面内容: · 在支持就业方面,主要包括鼓励企业积极稳定就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扩大以工代赈等支持、加强就业公共服务等几项具体举措; · 在稳定外贸发展方面,主要包括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加大支持力度,帮助出口企业规避风险,扩大服务产品“出海”,鼓励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等几项具体举措; · 在促进消费方面,主要包括扩大服务消费,强化失能老年人照护,推动汽车消费扩容,构建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等几项具体举措; · 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方面,主要包括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大力提振民间投资积极性、设立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几项具体举措; · 在营造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主要包括持续稳定和活跃资本市场、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等几项具体举措。 以上这些政策都注重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将成熟一项、出台一项。 详细阅读>> 我国将出台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定向增发购车指标……这些举措将出台! 4月28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定向增发购车指标、支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特别是超大特大城市建设停车位等一系列政策举措。 详细阅读>> 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定向增发购车指标……这些举措将出台! 事关大学生就业!重磅文件发布 《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经过3至5年持续努力,基本建立覆盖全员、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服务体系,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坚实保障。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就业服务专区】 详细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17条举措促进青年就业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17条政策举措,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通知》明确,对社会组织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可按规定参照企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详细阅读>> 17条举措!支持这些人就业创业 最高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延续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详细阅读>> 最高2000元,这项补贴政策延续实施! 37条重点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重点举措清单》,提出37条重点举措,通过破除壁垒、推动公平竞争,强化监管、着力整治乱象,精准帮扶、开展靠前服务三大“组合拳”,切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更多涉企服务 上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详细阅读>> 37条干货!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出实招 财政、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6000亿元MLF操作 为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2025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以固定数量、利率招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开展6000亿元MLF操作,期限为1年期。 2025年首期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 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4月24日首次发行,其中20年期500亿元,30年期710亿元。根据安排,两种期限的国债在4月29日起上市交易。 详细阅读>> 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 81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下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印发通知,会同财政部及时向地方追加下达今年第二批81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继续大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详细阅读>> 81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下达! 提振消费 这些促消费惠民生的补贴,记得领取! 各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消费惠民生的补贴政策,涉及消费品以旧换新、文化旅游、电影消费、技能提升、农业、新能源汽车等多个领域,详细阅读可看→这些补贴,你领了吗? 关系你的健康,国家要做这些! 商务部等12部门印发《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提升健康饮食消费水平、优化特殊食品市场供给、丰富健身运动消费场景、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产业、增强银发市场服务能力、壮大新型健康服务业态、引导健康产业多元发展、强化药店健康促进功能、组织健康消费促进活动、宣传推广健康理念知识10方面重点任务。 详细阅读>> 更多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机场等场所引入微型健身房……今后会有这些变化! 2025年服务消费提质惠民工作这样做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提出48条具体任务举措,既涵盖了餐饮、住宿、健康、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赛事等主要行业领域,也包括了旅游列车、空中游览、跳伞飞行、超高清电视、微短剧等新业态、新场景。 详细阅读>> 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2025年工作方案》 9部门发文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消费扩容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家政服务企业拓展专业深度保洁、室内空气治理、营养咨询等新兴服务领域。引导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推动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 详细阅读>> 9部门联合发文!关系家政 做好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工作的通知》,紧扣到2030年建设100个左右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建设目标,细化了有关建设任务、建设程序、建设条件和工作要求。 详细阅读>> 关于做好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下调离境退税起退点,优化离境退税支付服务 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提出下调离境退税起退点。境外旅客同日同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优化离境退税支付服务,将现金退税限额上调至20000元人民币。 详细阅读>> 购物满200元,即可办离境退税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可全流程电子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实现全流程电子办理离境退税,商店办理退税开单时可自动带入购物发票信息,缩短旅客等待时间。 详细阅读>> 离境退税更便利!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保障和改善民生 教育 2025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本金可延期1年偿还 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5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 详细阅读>> 这项贷款免息、本金可延期偿还 新增29种本科专业,今年就可以报考 教育部发布202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全国高校共新增专业点1839个,停招专业点2220个,撤销专业点1428个。教育部同步更新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增列29种新专业,如健康与医疗保障、智能分子工程、人工智能教育、数字戏剧等。 详细阅读>> 新增29种本科专业,今年高考就可以报名 支持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 国家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详细阅读>> 支持这一职业培养培训!七部门联合部署 住房 今后新房子要符合这些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新建住宅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提高墙体和楼板隔声性能,户门、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阳台等临空处栏杆高度;要求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到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等。 详细阅读>> 层高不低于3米,提高隔音性能……今后新房子要符合这些标准 聚焦隔声、串味、渗漏,对城镇住宅工程开展重点整治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的通知》,要求聚焦城镇住宅工程隔声、串味、渗漏等质量问题,开展重点整治。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隔声、防串味、防水作为审查要点。 详细阅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事关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 医疗、社会保障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举措 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举措。会议指出,要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共同呵护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要持续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基本公共教育、心理健康关爱等服务体系,根据困境儿童需求分类施策,有效提升福利保障水平。要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预防和依法严惩侵害困境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前瞻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详细阅读>> 国务院常务会: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 4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有效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打牢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基础。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诊疗、虚假购药等欺诈骗保行为。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群众守法意识,规范就医秩序和医疗行为。 详细阅读>> 国务院常务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 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确定救助水平,强化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强大合力。 详细阅读>>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稳就业稳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等 参加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将可以直接结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自4月1日起,在全部地级市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详细阅读>> 工伤异地就医,将不需“跑腿垫资”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健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工作机制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2025年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工作要点》,聚焦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推动新兴领域能效提升,积极运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挥绿色化转型对数字产业的带动作用。 详细阅读>> 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印发《2025年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工作要点》 深入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 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7年,交通运输行业电能占行业终端用能的比例达到10%,交通基础设施沿线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不低于500万千瓦;到2035年,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主流,新能源营运重卡规模化应用。 详细阅读>> 十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深入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 到2030年规上医药工业企业基本实现数智化转型全覆盖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发布实施《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提出两步走发展目标:到2027年,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包括在智能制药设备、检测仪器和制药工业软件等领域研发推广100款以上高性能产品,建成100个以上数智药械工厂等;到2030年,规上医药工业企业基本实现数智化转型全覆盖。 详细阅读>> 读懂《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 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7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 详细阅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强调经过5年左右的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 详细阅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 国务院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国务院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市、保定市、二连浩特市、丹东市、滁州市、三明市、开封市、新乡市、鄂州市、邵阳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广安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详细阅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全岛和秦皇岛等15个城市(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9城市纳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明确金融、医疗等领域155项试点任务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布。根据方案,在已有试点地区基础上,将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合肥市、福州市、西安市、苏州市等9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商务部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和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清单,围绕支持电信服务及相关数字产业开放发展、提高医疗康养领域对外开放和服务保障水平、推动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等14方面提出155项试点任务。 详细阅读>>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新增9个试点城市,医疗、金融、电信等领域还有这些开放措施! 支持上海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进一步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行动方案》印发,一是突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二是聚焦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 详细阅读>> 提高跨境结算效率!最新发文 互免签证,+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互免持公务普通护照和普通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普通护照公民签证的协定》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瑙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特定类别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将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 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事关价格治理,重磅文件出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快重点领域市场建设、营造竞争有序市场环境三方面重点举措。聚焦农业、能源、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公共数据五个重点领域,发挥价格引导作用,解决民生价格问题。 详细阅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3·15”晚会曝光问题处置情况汇报 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3·15”晚会曝光问题处置情况汇报。会议指出,“3·15”晚会曝光问题处置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要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强化日常监管和预防工作,聚焦民生关切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压紧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要着力提升基层监管能力水平,推动行政执法和监管力量下沉,注重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切实提高监管的预见性、精准性和时效性。要探索建立穿透式监管体系,加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详细阅读>> 国务院常务会听取“3·15”晚会曝光问题处置情况汇报 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 详细阅读>> 再放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我国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文件,以及各级政府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做法情形。 详细阅读>> 重点是这15类!三部门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 严查四类问题!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自2025年4月至12月部署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包括限制企业自主迁移、阻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妨碍企业公平参与异地经营、设置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隐性门槛四大类突出问题。 详细阅读>> 严查四类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 其他重要政策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5月10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二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 详细阅读>>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 新修订的《快递暂行条例》6月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决定》完善快递包装治理原则,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针对快递包装要求不明确、快递企业包装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快递包装行为外部监督不足等完善制度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细阅读>>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电动汽车电池新国标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5)发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明确待测电池温度要求、上下电状态、观察时间、整车测试条件,技术要求从此前的着火、爆炸前5分钟提供热事件报警信号等,调整为不起火、不爆炸(仍需报警),烟气不对乘员造成伤害等。 详细阅读>> 电动汽车电池新国标公布!明年施行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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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title: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5〕7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减少对中小企业资金挤占和账款拖欠,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互利共赢发展 (一)正确把握供应链金融内涵与方向。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促进加速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为着力点,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二)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三)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应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坚持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本职定位。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严禁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 二、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五)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及时跟踪其信用评级、授信余额、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于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严重信贷违约等情况的核心企业,严格控制风险敞口。要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积极研究建立涵盖供应链上下游授信企业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 (六)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商业银行要在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基础上,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提高贷款风险管控能力,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贷款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要由商业银行自主决策,指令由商业银行发起,采用自主支付的,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采用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受托支付责任,将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防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截留、汇集、挪用,并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 (七)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开展营销获客、信息科技合作的,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经营情况、管理能力、服务质量等。对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设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或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与自律规则等情况,商业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合作。商业银行建设运营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均限于自身开展业务使用,不得对外提供建设运营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服务。 (八)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要结合有关自律评估情况,定期对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监督机制、处理信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评估费用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三、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完善管理框架,防范业务风险 (九)本通知所称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指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真实贸易关系,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向供应链链上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出具的,承诺按期支付相应款项的电子化记录。 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是指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第三方公司等建设运营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或其他供应链管理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的系统。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是指负责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 (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供应链链上企业间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做好贸易背景材料的信息归集。商业银行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服务,应当严格审查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同时应积极优化资金供给结构,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相关企业及中小企业融资,严禁借此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十一)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的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十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拆分转让功能的,应强化自律约束,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防范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扩散外溢。商业银行为拆分后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查,不得为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 (十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鼓励推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业务登记标准化,提升登记质效,促进供应链金融健康规范发展。 (十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以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付款时,提供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等应根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划转资金,并采取必要措施核验支付指令或授权的有效性、完整性;供应链链上企业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的,应将资金划转至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供应链链上企业指定账户;供应链链上企业申请保理融资的,应将资金划转至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融资机构指定账户;供应链链上企业申请质押融资的,应将资金按约定分别划转至供应链链上企业及融资机构指定账户。 (十五)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款项,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清偿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 (十六)供应链核心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供应链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有关名义对链上企业进行收费、获取不当费用返还或者侵害链上企业合法权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相关服务,应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对象,并将收费标准公示或与相关方进行协议约定,供应链信息服务收费和银行融资利息要严格区分。 (十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切实保障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准确、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信息,支撑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安全、稳定开展,及时按要求向行业自律组织、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自律管理、业务统计监测等所需数据。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自律管理规则,组织开展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合规审慎经营,强化供应链信息服务安全性、合规性评估。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各业务参与主体遵循自愿原则加入行业自律组织。 (十九)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与行业自律组织做好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或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本通知及法定职责分工,对供应链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共同强化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有关参与主体的政策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照本通知精神及相关职责,对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 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26日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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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250501
title: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250501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250501 关于印发《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发文〔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5年4月23日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和销售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以下称终端设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生产、组装、提供和销售终端设备,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第二章 发展与促进 第六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研究,鼓励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应用推广和创新发展。 第七条 鼓励依法依规建设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相关卫星通信系统、卫星广播电视系统、关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台等基础设施并加强资源共享。 第八条 支持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融合发展,促进网络架构、技术体制等兼容互通以及频谱资源高效利用,构建系统完备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 鼓励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为地形气候复杂地区、自然保护区等无地面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区域,以及地面通信网络弱覆盖区域和易中断区域、海岛海域等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 第十条 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在火灾、洪涝、地震和台风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以及安全生产、野外作业和搜寻救援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数据依法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第十二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创新,鼓励探索技术融合新应用新业态,培育、发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开发利用和安全产业生态。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以及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技术和服务人才培养、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组织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典型应用宣传推广,促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普及。 第十七条 鼓励平等互利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第三章 设备设施与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终端设备接入境内公用电信网和在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和核准。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和终端设备在境内使用,仅可连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卫星通信系统。 第十九条 涉及终端设备入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终端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终端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配合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终端设备入境手续,但法律法规对入境申报和查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确定服务资费标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有关的卫星通信系统、卫星广播电视系统、关口站、地球站和配套通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国防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投资、电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互联网域名、码号等通信业务资源。 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完成与境内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的协调,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 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通信保障时,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应急通信需求。 第二十三条 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和网络视听节目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前端节目集成平台应当接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关监测监管等系统。 第二十四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在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实名验证未通过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建设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设施的,还应当遵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网络运行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依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七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防控义务,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将关口站、地球站等地面设施建设在境内,或者使用境内的地面设施,接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地面通信网络。境内用户数据应当在境内地面设施处理,未经批准不得经由卫星转发至境外关口站、地球站等设施。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及国际通信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不得利用国际通信传输信道从事非法活动。 未经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卫星通信资源用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 第三十条 终止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可行的用户善后处理方案,报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相关许可、核准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终端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阻断其接入卫星服务,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服务,为他人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获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以及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 第三十二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对终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监督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技术特点以及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建立完善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 第三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设备设施和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开通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建立电信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开展监督检查,终端设备生产者、组装者、提供者、销售者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及生产、组装、提供、销售终端设备的,由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终端设备,是指能够接入卫星通信系统进行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的民用手持终端、便携式终端、固定终端和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载具上搭载的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 (二)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是指利用终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不经过中转设备,直接连接通信卫星提供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服务的活动。 (三)关口站,是指卫星通信链路中用于信号中继、转接、分析等处理,可以接入地面固定网络、地面移动通信网的地面设施。 (四)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与卫星通信或者通过卫星与同样具有无线电收发功能的设施、设备通信的设施、设备。 (五)配套通信平台,是指用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实现卫星通信功能的综合性通信设施、软件系统和运营平台,包括关口站和地球站控制系统、信号处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 第四十条 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方式从事新闻、出版、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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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title: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评估标准 T/SIA 002-2019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评估规范》和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组织现场评估和专家评审,确认 深圳市鼎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 6 家企业首次通过软件企业评估;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等 14 家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评估复评,现予公布。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https://srpg.csia.org.cn)及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示无异,颁发软件企业证书。 附件: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企业评估结果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申请类别 深圳市鼎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RQ-2025-0049 2025/04/02 首次 深圳市技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1 2025/04/18 首次 深圳海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65 2025/04/30 首次 深圳美云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RQ-2025-0066 2025/04/30 首次 深圳市奇鲲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67 2025/04/30 首次 厚朴通讯(深圳)有限公司 深RQ-2025-0068 2025/04/30 首次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0 2025/04/03 非首次 深圳奥睿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2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市海威达兴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3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市峰景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4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耀金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深RQ-2025-0055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中科保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6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威尔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7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鹏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8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市夏尔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59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市恒创智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RQ-2025-0060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白骑士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61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市前海泽金产融科技有限公司 深RQ-2025-0062 2025/04/30 非首次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RQ-2025-0063 2025/04/30 非首次 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深RQ-2025-0064 2025/04/30 非首次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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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产品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title: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产品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产品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软件产品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产品评估标准T/SIA 003-2017》、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产品评估规范》和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组织评估,确认 V6-H系列eVTOL电动力系统控制器软件V1.00 等 128件 软件产品通过软件产品评估,现予公布。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https://srpg.csia.org.cn)及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示无异,颁发软件产品证书。 附件:深圳市2025年第4批软件产品评估结果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新登记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证书编号 嵌入式_纯软件 发证日期 1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V6-H系列eVTOL电动力系统控制器软件V1.00 深RC-2025-0277 嵌入式 2025/04/03 2 深圳市海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闯词单词王国系统[简称:闯词王国]V1.0 深RC-2025-0278 纯软件 2025/04/03 3 深圳市创世易明科技有限公司 数字智能跑步运动系统V1.0 深RC-2025-0279 纯软件 2025/04/08 4 和美(深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金库中枢管理平台V1.0 深RC-2025-0280 纯软件 2025/04/25 5 深圳汇游网络有限公司 手机游戏运营平台V1.0 深RC-2025-0281 纯软件 2025/04/27 6 深圳市华域唐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华域唐风网络入侵防御系统V1.0 深RC-2025-0282 纯软件 2025/04/30 7 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国立智能相控断路器控制系统应用软件V1.00 深RC-2025-0283 纯软件 2025/04/30 8 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国立智能多功能备用电源投入控制系统应用软件V1.00 深RC-2025-0284 纯软件 2025/04/30 9 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国立智能多功能无扰动备用电源替续控制系统应用软件V1.00 深RC-2025-0285 纯软件 2025/04/30 10 深圳市菲雀兰博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QDing客户综合服务系统V1.0 深RC-2025-0286 纯软件 2025/04/30 11 深圳市思友科技有限公司 智能安防物联网集成指挥平台软件[简称:安防物联网]V1.0 深RC-2025-0287 纯软件 2025/04/30 12 深圳市大族贝瑞装备有限公司 大族贝瑞电芯组装控制系统软件V1.0 深RC-2025-0288 纯软件 2025/04/30 13 深圳市大族贝瑞装备有限公司 贴胶机控制系统软件V1.0 深RC-2025-0289 纯软件 2025/04/30 14 深圳市大族贝瑞装备有限公司 大族贝瑞模组焊接控制系统软件V2.0 深RC-2025-0290 纯软件 2025/04/30 15 深圳市行云绽放科技有限公司 行云绽放行云管家SaaS版软件[简称:Cloudbility-SaaS]V6.0 深RC-2025-0291 纯软件 2025/04/30 16 深圳市智能水务有限公司 智能水务计量管理平台V20180919.1 深RC-2025-0292 纯软件 2025/04/30 17 深圳市深粤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粤智能终端按键及用户识别卡检测系统[简称:智能终端按键及用户识别卡检测系统]V1.0 深RC-2025-0293 嵌入式 2025/04/30 18 深圳市赛柏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One2c平台[简称:One2c]V1.0 深RC-2025-0294 纯软件 2025/04/30 19 深圳市凤凰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宴会管理系统V1.0 深RC-2025-0295 纯软件 2025/04/30 20 深圳市竹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竹芒商家搜电合伙人管理系统[简称:搜电合伙人]V1.0.0 深RC-2025-0296 纯软件 2025/04/30 21 杰为软件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JWI Digital PLM软件[简称:JWI Digital PLM]V1.0.0 深RC-2025-0297 纯软件 2025/04/30 22 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局部放电信号采集分析软件[简称:局放分析软件]1.0 深RC-2025-0298 嵌入式 2025/04/30 23 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网前置统一网关系统[简称:蓝网前置网关]V1.0 深RC-2025-0299 纯软件 2025/04/30 24 蓝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网区域医疗影像共享系统[简称:区域PACS系统]V7.0 深RC-2025-0300 纯软件 2025/04/30 25 深圳市华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华控PRS-753超高压线路保护软件V2.00 深RC-2025-0301 纯软件 2025/04/30 26 深圳市华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华控PRS-778微机变压器保护软件V2.10 深RC-2025-0302 纯软件 2025/04/30 27 深圳市华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华控PRS-7000一体化监控软件[简称:PRS-7000]V2.20 深RC-2025-0303 纯软件 2025/04/30 28 深圳市华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华控PRS-7910系列通讯接口软件[简称:PRS-7910]V3.62 深RC-2025-0304 纯软件 2025/04/30 29 深圳市燕菁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燕菁MATE自动化软件[简称:MATE自动化]V1.0 深RC-2025-0305 纯软件 2025/04/30 30 深圳市兆驰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兆驰MI串口TV智能测试软件V1.0 深RC-2025-0306 纯软件 2025/04/30 31 深圳市兆驰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兆驰基板1060ROKU自动化测试TV软件V1.0 深RC-2025-0307 纯软件 2025/04/30 32 深圳市信孚科技有限公司 自动寿命测试系统V1.0 深RC-2025-0308 纯软件 2025/04/30 33 深圳市前海中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软制造运营管理平台[简称:CI.MOM]V6.0 深RC-2025-0309 纯软件 2025/04/30 34 深圳宏崎达技术有限公司 宏崎达数据中台系统[简称:宏崎达数据中台]V1.0 深RC-2025-0310 纯软件 2025/04/30 35 深圳市海威达兴科技有限公司 海威达兴企业资源管理平台软件[简称:企业资源管理平台]V1.0 深RC-2025-0311 纯软件 2025/04/30 36 深圳云视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多媒体触控互动滑轨屏软件V1.0 深RC-2025-0312 纯软件 2025/04/30 37 深圳市无限进制科技有限公司 无限进制灵活用工翻译平台[简称:灵活用工翻译平台]V2.0.0 深RC-2025-0313 纯软件 2025/04/30 38 深圳市无限进制科技有限公司 AI有声漫制作Gencomic平台[简称:Gencomic]V3.2.0 深RC-2025-0314 纯软件 2025/04/30 39 深圳市无限进制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开源项目Apollo的配置中心平台[简称:Apollo配置中心]V1.0.0 深RC-2025-0315 纯软件 2025/04/30 40 深圳市无限进制科技有限公司 高效剧集内容生产与分发Stary 0pen Platform平台[简称:Stary 0pen Platform]V1.3.2 深RC-2025-0316 纯软件 2025/04/30 41 深圳市南方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大模型的云WAF训练系统V1.0 深RC-2025-0317 纯软件 2025/04/30 42 深圳华云信息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云磐石机构金融服务平台软件V1.0 深RC-2025-0318 纯软件 2025/04/30 43 深圳市博悦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小贷-数字化运维管理平台V1.0 深RC-2025-0319 纯软件 2025/04/30 44 深圳市赢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赢和风控管理系统V3.0 深RC-2025-0320 纯软件 2025/04/30 45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数据采集分析系统V1.0 深RC-2025-0321 纯软件 2025/04/30 46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网络诈骗防护识别系统V1.0 深RC-2025-0322 纯软件 2025/04/30 47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用户行为日志智能分析软件V1.0 深RC-2025-0323 纯软件 2025/04/30 48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僵尸木马蠕虫防护终端监管软件V1.0 深RC-2025-0324 纯软件 2025/04/30 49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可视化监控优化控制系统V1.0 深RC-2025-0325 纯软件 2025/04/30 50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安全防御信息管理平台V1.0 深RC-2025-0326 纯软件 2025/04/30 51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恶意程序防护安全应用软件V1.0 深RC-2025-0327 纯软件 2025/04/30 52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安全信息识别管控系统V1.0 深RC-2025-0328 纯软件 2025/04/30 53 深圳市依玖技术有限公司 Smart9监控云系统[简称:智能卡]V2.41 深RC-2025-0329 嵌入式 2025/04/30 54 深圳市友利特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友利特导箔机控制软件V1.0 深RC-2025-0330 嵌入式 2025/04/30 55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普e诊-VTE临床AI智能辅助诊疗平台V1.0 深RC-2025-0331 纯软件 2025/04/30 56 深圳普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VTE预防评估系统V1.0 深RC-2025-0332 纯软件 2025/04/30 57 深圳市轻鱼科技有限公司 轻鱼科技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简称:轻鱼外综服]V1.0 深RC-2025-0333 纯软件 2025/04/30 58 深圳市华兴四海设备有限公司 水平机控制系统V1.0 深RC-2025-0334 嵌入式 2025/04/30 59 深圳市华兴四海设备有限公司 显影机控制系统V1.0 深RC-2025-0335 嵌入式 2025/04/30 60 深圳市华兴四海设备有限公司 棕化线控制系统V1.0 深RC-2025-0336 嵌入式 2025/04/30 61 深圳市华兴四海设备有限公司 前处理线控制系统V1.0 深RC-2025-0337 嵌入式 2025/04/30 62 深圳市华兴四海设备有限公司 水平除胶渣控制系统V1.0 深RC-2025-0338 嵌入式 2025/04/30 63 依米康软件技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龙控LONCOMIP数据中心综合智能管理系统软件[简称:LON-DCIM]V2.0 深RC-2025-0339 纯软件 2025/04/30 64 深圳市源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源诠智慧计划管理软件V5.0 深RC-2025-0340 纯软件 2025/04/30 65 深圳市金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PFL-M-PC激光控制器监控软件V2.02 深RC-2025-0341 纯软件 2025/04/30 66 易造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智能语音模块命令词修改软件V1.0 深RC-2025-0342 嵌入式 2025/04/30 67 易造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智能语音红外设备控制模块软件系统平台V1.0 深RC-2025-0343 嵌入式 2025/04/30 68 易造机器人(深圳)有限公司 Modbus语音智能开关控制系统软件平台V1.0 深RC-2025-0344 嵌入式 2025/04/30 69 深圳市银鼎联科技有限公司 银鼎联工程服务管理系统V1.0 深RC-2025-0345 纯软件 2025/04/30 70 深圳市奕扬科技有限公司 多媒体视音频设备管理系统V1.0 深RC-2025-0346 纯软件 2025/04/30 71 深圳市奕扬科技有限公司 物联网分布式会议控制系统软件V1.0 深RC-2025-0347 纯软件 2025/04/30 72 深圳市奕扬科技有限公司 车载信息传输平台V1.0 深RC-2025-0348 纯软件 2025/04/30 73 深圳市瑞沃移动有限公司 无线图传系统控制软件V1.0 深RC-2025-0349 嵌入式 2025/04/30 74 深圳市瑞沃移动有限公司 无线图传数据链系统控制软件V4.5 深RC-2025-0350 嵌入式 2025/04/30 75 深圳市科易博软件有限公司 科易博PCBERP企业管理系统[简称:科易博PCBERP]V2.0 深RC-2025-0351 纯软件 2025/04/30 76 深圳拔越软件有限公司 支持无线投屏的双输出BYOD演示切换器系统软件V1.0 深RC-2025-0352 纯软件 2025/04/30 77 深圳星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星标航空障碍灯控制系统软件V2.0 深RC-2025-0353 嵌入式 2025/04/30 78 深圳星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便携式直升机场目视助航设备管理控制系统软件V1.0 深RC-2025-0354 嵌入式 2025/04/30 79 深圳市艾优威科技有限公司 5G专网智能制造孪生应用仿真系统V1.0 深RC-2025-0355 纯软件 2025/04/30 80 深圳市前海恒道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指标管理平台V1.0 深RC-2025-0356 纯软件 2025/04/30 81 灿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RTK 自动化测试软件[简称:RTK Automation Test Software]V1.0 深RC-2025-0357 纯软件 2025/04/30 82 灿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5G双卡功能测试软件V1.0 深RC-2025-0358 纯软件 2025/04/30 83 灿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5G双卡性能测试软件V1.0 深RC-2025-0359 纯软件 2025/04/30 84 灿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移动终端多业务并发定位性能自动化测试软件V1.0 深RC-2025-0360 纯软件 2025/04/30 85 灿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VoWiFI功能测试软件V1.0 深RC-2025-0361 纯软件 2025/04/30 86 智诚建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智诚全过程造价云平台1.0 深RC-2025-0362 纯软件 2025/04/30 87 深圳市克洛斯喵科技有限公司 战争之王游戏软件[简称:战争之王]V1.0 深RC-2025-0363 纯软件 2025/04/30 88 深圳市克洛斯喵科技有限公司 侠魂墨光游戏软件[简称:侠魂墨光]V1.0 深RC-2025-0364 纯软件 2025/04/30 89 深圳市懿晗科技有限公司 ESmart 易智工业互联网平台V1.0 深RC-2025-0365 纯软件 2025/04/30 90 深圳市奇鲲科技有限公司 物联网服务平台V1.0 深RC-2025-0366 纯软件 2025/04/30 91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雄帝科技公交云脑平台软件[简称:公交云脑平台软件]V1.0 深RC-2025-0367 纯软件 2025/04/30 92 全球泊(深圳)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物联网车道管理软件V1.0 深RC-2025-0368 纯软件 2025/04/30 93 深圳前海明粤新思软件有限公司 OA审批系统V1.0 深RC-2025-0369 纯软件 2025/04/30 94 深圳西龙同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龙同辉个人化发卡软件V3.3 深RC-2025-0370 纯软件 2025/04/30 95 深圳西龙同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ILONE制卡管理数据准备软件V1.0 深RC-2025-0371 纯软件 2025/04/30 96 深圳桑达银络科技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商超)销售系统V1.0 深RC-2025-0372 嵌入式 2025/04/30 97 深圳桑达银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络聚合支付系统软件[简称:银络聚合支付]V2.0 深RC-2025-0373 纯软件 2025/04/30 98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得3D曲面无载膜贴合机自动控制软件V1.0 深RC-2025-0374 嵌入式 2025/04/30 99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得3D曲面有载膜贴合机自动控制软件V1.0 深RC-2025-0375 嵌入式 2025/04/30 100 深圳容橙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私人订制APPV1.0 深RC-2025-0376 纯软件 2025/04/30 101 中巨量(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出海帮拓客系统V1.0 深RC-2025-0377 纯软件 2025/04/30 102 中巨量(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出海帮建站系统V1.0 深RC-2025-0378 纯软件 2025/04/30 103 深圳市溯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畜脸识别及健康信息追溯系统[简称:畜脸识别及健康追溯系统]V1.0 深RC-2025-0379 纯软件 2025/04/30 104 深圳博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博沃中间件开发平台软件V1.0 深RC-2025-0380 纯软件 2025/04/30 105 深圳日彤大数据有限公司 数据魔方软件(单机版)V2.0 深RC-2025-0381 纯软件 2025/04/30 106 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 高新网智慧能耗系统V1.0 深RC-2025-0382 纯软件 2025/04/30 107 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 高新网智慧人行系统V1.0 深RC-2025-0383 纯软件 2025/04/30 108 深圳星传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星传空间数据中心管理软件V2.0 深RC-2025-0384 纯软件 2025/04/30 109 深圳市华兴四海设备有限公司 后处理线控制系统V1.0 深RC-2025-0385 嵌入式 2025/04/30 110 思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思翼数传电台固件软件[简称:数传电台软件]V1.0 深RC-2025-0386 嵌入式 2025/04/30 111 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行健海上平台钻机火气及ESD控制系统软件V1.1 深RC-2025-0387 纯软件 2025/04/30 112 深圳慧能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光纤振动检测的管线安全预警系统V1.0 深RC-2025-0388 纯软件 2025/04/30 113 深圳市合广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合广测控智能建筑管理软件[简称:MACAM - IBMS]V1.0 深RC-2025-0389 嵌入式 2025/04/30 114 深圳市国立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国立智能无扰动快速切换装置应用软件V1.00 深RC-2025-0390 纯软件 2025/04/30 115 深圳市赢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赢和监管报送软件[简称:监管报送软件]V5.0 深RC-2025-0391 纯软件 2025/04/30 116 深圳爱加密科技有限公司 爱加密鸿蒙应用安全检测平台[简称:鸿蒙应用安全检测平台]V1.0 深RC-2025-0392 纯软件 2025/04/30 117 深圳爱加密科技有限公司 爱加密隐私雷达软件[简称:隐私雷达]V1.0 深RC-2025-0393 纯软件 2025/04/30 118 深圳爱加密科技有限公司 爱加密鸿蒙应用安全加固平台[简称:鸿蒙应用安全加固平台]V1.0 深RC-2025-0394 纯软件 2025/04/30 119 深圳爱加密科技有限公司 爱加密鸿蒙(Harmonyos)应用合规检测平台[简称:鸿蒙(Harmonyos)应用合规检测平台]V1.0 深RC-2025-0395 纯软件 2025/04/30 120 深圳爱加密科技有限公司 爱加密鸿蒙应用威胁态势感知平台[简称:鸿蒙应用威胁态势感知平台]V1.0 深RC-2025-0396 纯软件 2025/04/30 121 深圳源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源航MES系统V1.0 深RC-2025-0397 纯软件 2025/04/30 122 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V1.0 深RC-2025-0398 纯软件 2025/04/30 123 深圳市华科成长软件有限公司 iCard经费差旅印鉴管理系统V2.0 深RC-2025-0399 纯软件 2025/04/30 124 深圳市恒双展业科技有限公司 集成航空票务平台的预选值机系统V1.3 深RC-2025-0400 纯软件 2025/04/30 125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通信安全监管系统V1.0 深RC-2025-0401 纯软件 2025/04/30 126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异常话务管控控制处理软件V1.0 深RC-2025-0402 纯软件 2025/04/30 127 深圳宸元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流量异常实时监测系统V1.0 深RC-2025-0403 纯软件 2025/04/30 变更 1 深圳市怡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链金融服务助手软件[简称:金融服务助手]V1.0 深RC-2023-0862 纯软件 2025/04/30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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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title: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通知20250501 关于公布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两个文件的精神,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25-2021)、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企业评估规范》等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组织现场评估和专家评审,确认 深圳市联秉技术有限公司 等 11 家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 深圳市城图科技有限公司 等 58 家企业按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标准通过复评,现予公布。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https://srpg.csia.org.cn)及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示无异,颁发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证书。 附件:深圳市2025年第四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结果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申请类别 深圳市联秉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56 2025/04/02 首次 深圳源航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57 2025/04/03 首次 深圳市帝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6 2025-4-30 首次 深圳市燕菁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深ERQ-2025-0117 2025-4-30 首次 深圳市摩尔思创软件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8 2025-4-30 首次 深圳市怡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9 2025-4-30 首次 深圳市深粤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20 2025-4-30 首次 深圳市设施之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21 2025-4-30 首次 智诚建筑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22 2025-4-30 首次 深圳容橙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23 2025-4-30 首次 深圳星传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24 2025-4-30 首次 深圳市城图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58 2025/04/11 非首次 深圳市海洋王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59 2025/04/15 非首次 深圳市鹏中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0 2025/04/15 非首次 深圳市七棵橡树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1 2025/04/17 非首次 深圳智慧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2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创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3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赛柏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4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智慧时代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5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千方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6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数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7 2025-4-30 非首次 夸克云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8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易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69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民信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0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云帆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1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武测空间信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2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视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3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拾光筑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4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天元奇境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5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惠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6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前海恒道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7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依玖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8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麦风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79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麦田守护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0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凯瑞康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1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卫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2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华汇智慧垃圾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3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普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4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康维特电气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5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趣推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6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鹏创达软件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7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火族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8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通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89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乐娱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0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鹰诺软件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1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信孚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2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筑昊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3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银鼎联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4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九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5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倾城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6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无限进制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7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质视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8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魔样软件有限公司 深ERQ-2025-0099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血之缘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0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龙光云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1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2 2025-4-30 非首次 衡智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3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吉斯凯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4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慧智物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5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威科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6 2025-4-30 非首次 期星电力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7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兆驰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8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兆驰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09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普盛网络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0 2025-4-30 非首次 中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1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爱莫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2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仙桐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3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市克洛斯喵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4 2025-4-30 非首次 深圳海冰科技有限公司 深ERQ-2025-0115 2025-4-30 非首次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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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0501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0501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科研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优主业、做强实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并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 第四十一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九条 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第六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四条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第六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 第七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销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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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0501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0501 date: 2025-05-02T17:13:35Z lastmod: 2025-05-02T17:13:35Z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4月18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符合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进口、出口; (四)为实施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进行储存。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下列品种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得到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的许可: (一)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但该授权品种本身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二)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明显区别的品种; (三)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 第八条 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依据分子检测、表型测试结果判定,必要时综合考虑育种方法、选育过程、亲缘关系等因素。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指南,确定适用范围、检测和测试方法、判定阈值、技术流程等,并明确检测、测试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建由育种、检测、测试、管理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供专业支持。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十一条 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品种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三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裁决。 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品种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品种未超过4年。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超过4年的,具备新颖性。 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 (一)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二)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推广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授权的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销售、推广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检测、测试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复审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测试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八条 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并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和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金、品种权使用费、品种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下列行为,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他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为实施前两项行为进行储存。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收获材料是指经过种植后获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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